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积极协助义务——兼评《电子商务法》第61条  被引量:3

On Obligations of Actively Assistance of E-Commerce Platform Businesses:Comments on the Article 6l st of the E-Commer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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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桢 Jin Zhe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132-143,共1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为回应以电子商务平台为载体的新兴商务模式的异军突起与蓬勃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正式施行。该法重点着眼于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制,其中第61条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定了在消费者同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此规范在内容上较为笼统,在实务中也容易产生不同理解。本文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1条适用为基点,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积极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该条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厘清。对应消费者选择的维权方式,本文将该义务划分为“裁判者”义务以及“辅助者”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对应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就完善该条规定提出建议。

关 键 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积极协助 “裁判者”义务 “辅助者”义务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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