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主体注销后的涉税法律责任探究  

Research on the Tax-related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axpayers after Cancel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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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福来[1] CAO Fulai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江苏扬州225007

出  处:《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4年第2期51-55,共5页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

摘  要:对纳税主体注销前的税款是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区分原纳税主体的法律性质,如果原纳税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经营的个人投资者对其税款承担连带责任;原纳税主体为营利法人的,原则上以营利法人的法人财产对其税款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情况下股东也要对法人的税款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主体注销后,对其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款,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注销后,对注销前的涉税犯罪行为,一般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追诉期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主体如果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税务检查、处理和处罚。

关 键 词:纳税主体 追征税款 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分 类 号:F810.4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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