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规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公司法》的进步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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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祥生 张闻喆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2]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疑难案例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133-144,共12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积极老龄化的法治问题研究”(19ZDA157);广东省重点学科科研项目“新形势下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与完善”(2019-GDXK-0007)。

摘  要:在本土化诚信义务约束之下的实际控制人制度,有利于约束不当追求企业自身控制权的消极行为,缓和股东内部利益冲突,填补公司治理漏洞。一是导入整体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为建立起统一、完善的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制体系奠定基础。二是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建议采用引致条款与特别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对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制,避免法律规则的叠床架屋和重复紊乱。三是通过设置强制信息披露和公示登记制度的条款,强化对实际控制人的全面监督解决和受害人的举证难题。四是适度扩张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为持续遭受实际控制人压制的受害股东提供终局性救济手段。

关 键 词: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 认定标准 新《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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