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以宋某与ST公司执行异议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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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霞[1] 曹城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4年第5期115-120,共6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税收关系的公私法效力边界研究”(项目编号:21BFX117);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法规范在税收关系中的适用及边界”(项目编号:CX202205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21年1月,宋某基于人民法院因其与ST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H市T区法院(以下简称“T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T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对查封的ST公司所有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2021年8月,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成交。

关 键 词:民事调解书 网络司法拍卖 国有土地使用权 税收优先权 执行异议 民事执行程序 地上建筑物 拍卖成交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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