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机制的理论重述与制度表达  被引量:1

Theoretical Restatement and Institutional Expres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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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耿卓 王洪广 Law GENG Zhuo;WANG Hong-guang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4年第5期60-69,共10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百村实证研究”(19CFX059)。

摘  要:《乡村振兴促进法》是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法治依托,但其面临执法规范不够具体、难以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效果有限等实施困境。困境的根源在于该法由自治范式向回应范式转化过程中,为获得更强的回应能力转变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思路、预留了创新法律强制手段的空间,实质上外化了该法的实施机制。国家土地督察作为本土化制度,与回应型法的发展趋势和政策性法律的实施特点相契合,对困境破解具有启示作用。破解困境的关键在于顺应《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法律发展范式转变,遵循政策与法律互动、中央地方权责划分的实践逻辑,构建与之相协调的法律实施机制。为此,应坚持问题导向、人民至上和系统观念,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基础,创制主体权责有力、对象明确具体、内容全面科学、手段丰富有效、制度协调配合的乡村振兴法律实施督察机制,强化法律实施以保障乡村全面振兴持续推进。

关 键 词:《乡村振兴促进法》 回应型法 法律实施 督察制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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