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池建华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4年第5期70-77,共8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家事诉讼法律适用的宋代实践与当代价值研究”(21FXC003);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村民自治单元设置的法律规制研究”[CLS(2021)D02];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法治保障研究”(SKYC2023010)。
摘 要:村民自治单元的合法合理设置是实现乡村基层有效治理的前提。当前我国在村民自治单元设置方面,存在“分”与“合”两种趋势和做法:“分”指的是以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设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理事会,下移自治的重心;“合”指的是合并现有的村民委员会,扩大自治单元的规模。无论是“分”还是“合”,村民自治单元的设置需要坚持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方式,遵循法定程序。《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全国各地有关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方性法规是村民自治单元设置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村民自治单元的设置,应有利于发展和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推动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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