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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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拥军[1,2,3] 张群群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档案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3]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出  处:《中国档案》2024年第5期32-33,共2页China Archive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提出建立档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对于强化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具有重要意义。但现有关于档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内容设计和流程规范,有待进一步细化,学界对于档案领域定期报告制度的研究也较少,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实施条例》为依据,回顾档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创设历程,厘清责任主体,提出报告的编写原则和内容要求,完善制度的实施流程,以期为我国档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借鉴。

关 键 词:《实施条例》 档案领域 流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实施流程 《档案法》 责任主体 定期报告制度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27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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