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5号)  

Decree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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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建华 

机构地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11期82-87,共6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同时废止。

关 键 词:行政复议案件 日经 5号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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