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经营未备案引发的执法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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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升 

机构地区:[1]四川省南充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出  处:《中国道路运输》2024年第5期25-28,共4页China Road Transport

摘  要:本案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故不能作为责令整改的对象,这里需要纠正的违法行为是“未备案”,只要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完成了备案就是已经整改完毕。2023年12月7日,某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维修中心正在从事机动车维修作业,经过进一步询问得知维修中心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营业,至今没有办理维修备案手续。该执法机构人员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中心于15日内整改完毕,在未取得备案前不得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

关 键 词:机动车维修 维修中心 备案手续 检查记录 现场制作 执法困惑 交通运输 执法机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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