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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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海松[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之友》2024年第5期50-51,共2页People's Friend

摘  要:主持人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次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3月21日,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期,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关 键 词: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 情节恶劣 河北省邯郸市 故意杀人罪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核准追诉 初一学生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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