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致同学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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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学友 

机构地区:[1]辽宁

出  处:《青少年与法》2024年第2期38-39,共2页

摘  要:未成年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游玩回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的同学受伤。受害同学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其自身应否自担一定的责任?最近,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生效判决。无偿搭乘致同学十级伤残,好意施惠引纠纷。周宇博(16周岁)与冯云飞(15周岁)系某中学同班同学。2022年7月25日20时许,周宇博与冯云飞驾驶两轮电动车(事故被鉴定为机动车)游玩回来行至一处路口时,与齐德双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周宇博、乘车人冯云飞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关 键 词:未成年学生 生效判决 好意施惠 机件损坏 电动自行车 小型轿车 道路交通事故 同班同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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