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功能类型视角下数据污染的治理维度  被引量:4

The Governance Dimension of Data Contamin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ata Function Ty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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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春[1,2] Liu Xiaochun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0期15-20,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北京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创新项目“检法协作机制下网络法治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数据在数字生产和治理过程中,承担了声誉信用功能、匹配连接功能、内容展示功能,数据污染通过刷单炒信、流量造假、数据投毒等表现形式,阻碍和破坏数据功能的发挥。在治理机制上,须考虑数据污染对于整体生态、个体利益、公共利益等不同位阶利益的损害,从生产、交易、消费、治理等环节,分别考察治理对象和治理主体的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刷单炒信行为具有较为充分的治理必要性。司法机关在数据污染的治理体系中,应当通过个案裁判完善已经明确的规则和标准,谨慎拓展新型权益的保护规则,并对平台治理机制进行确认、评价和约束,在能动履职理念指导下提供有效司法救济和保障。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司法救济 个体利益 数据功能 治理机制 司法机关 治理对象 平台治理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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