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性质重述与共犯认定  

Restatement of the Nature and Cognizance of the Accomplice in the Crime of Insider Trading and Leakage of Insider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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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池天慧 Chi Tianhui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0期40-46,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性质及罪名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与处理,裁判尺度有所不一。排除选择性罪名干扰,聚焦犯罪构成本身,可以明确本罪实质由两个犯罪构成组成。在处罚方式上,当一行为人触犯本罪两个犯罪构成时,无论是在同一内幕信息内,还是跨不同内幕信息,均应当以一罪处理,相关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不数罪并罚。关于共同犯罪,应当从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关系角度出发,秉承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确认共同犯意及共同犯罪行为,构建多层次共同犯罪体系,准确认定各行为人罪名。具体认定方面,二人共谋风险、收益的,应当整体认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共同犯罪;一人除泄露外存在建议等其他行为,另一人据此交易的,二人在内幕交易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一人仅有泄露行为,另一人据此交易的,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内幕信息 犯罪构成 内幕交易罪 犯罪数额 处罚方式 选择性罪名 数罪并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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