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一般』指事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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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为恒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

出  处:《应用写作》2023年第5期11-14,共4页Applied Writing

摘  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201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有十余年了,但因为至今并没有再次推出新的公文处理方面的法规,故而笔者依然将此称为新《条例》(下文同)。相较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月施行,2012年7月1日废止。下简称为老《办法》),新《条例》的各个条款在语句表达上力求精确,较少使用模糊语言。模糊语言,作为一种弹性语言,是指外延不确定、内涵无定指的特性语言。

关 键 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 模糊语言 新《条例》 《办法》 

分 类 号:C93[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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