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法检查报告写作的法定性  

The Leg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Inspection Reports Wr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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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家银 Peng Jiayin

机构地区:[1]湖南省湘西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出  处:《应用写作》2023年第5期15-16,共2页Applied Writing

摘  要:执法检查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的评价。执法检查报告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总结或汇报,制作时应从其主体法定性、格式法定性、内容法定性、办理法定性等四个方面入手,确保执法检查报告写作的规范性。一、主体法定性。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法检查主体分为四级,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因此,执法检查报告写作的主体就是上述四种。

关 键 词:执法检查报告 法定性 人大常委会 主体法定 组织法 规范性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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