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审批规定两种解释路径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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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圣利 

机构地区:[1]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文法学院

出  处:《财政金融文摘》2023年第2期88-90,共3页FINANCE AND BANKING DIGEST

摘  要:一、一体把握解释路径的两种见解及其解释困境(一)合同无效说的解释困境合同无效说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审批之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办理审批手续但当事人未办理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而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此种学说曾一度盛行,一方面是受合同效力二分思维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合同法》所确立的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均已类型化,没有将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纳入其中。

关 键 词: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 行政审批 解释路径 股权转让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无效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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