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缺位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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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姝琦 程雪军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 [2]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财政金融文摘》2023年第3期96-98,共3页FINANCE AND BANKING DIGEST

摘  要: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缺位(一)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在隐患第一,个人信用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虽然大数据技术为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了技术以及模型支持,并通过大数据“挖掘”与“爬虫”等技术为其提供了丰富的数据体量,然而,对于征信机构而言,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筛选、清洗与分析个人信用信息。不仅如此,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的构建需要依赖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否则,构建于失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上的模型与数据不但不会带来正面的“发展效应”,反而会给个人信用信息衍生负面的“风险效应”,导致其信用信息“验真”的成本越来越昂贵。

关 键 词:个人信用信息 风险效应 大数据时代 征信机构 大数据技术 人工智能算法 真实性 数据体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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