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民事责任承担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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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云慧[1] 王曼雪 

机构地区:[1]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财政金融文摘》2023年第5期89-91,共3页FINANCE AND BANKING DIGEST

摘  要:股权代持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中涉及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对股权代持的性质没做出特殊约定,宜将其法律性质认定为委托代理。以委托代理作为逻辑的起点,将名义股东与各方主体关系分为三个层次: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在三个层次关系的基础上适用委托代理基本理论并结合公司法的特殊规则,是确定名义股东民事责任的正确路径选择。

关 键 词:实际出资人 委托代理 民事责任 公司法 名义股东 股权代持 特殊规则 路径选择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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