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无须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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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出  处:《人力资源服务》2024年第4期42-44,共3页

摘  要:案情简介:刘某于2011年7月15日入职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4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对工作时间的约定为“本公司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制”。

关 键 词: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互联网科技 刘某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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