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处分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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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振凡 杨锦元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1期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合同内容是以无权处分第三人合法利益为前提,而第三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任何人处分其财产,此时一般不适于强制履行。考虑到第三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合同当事人均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继续履行势必会造成第三人利益的减损。故在审查应否解除合同时,应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平衡,防止发生合同当事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合同形成履行僵局,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且不存在明显恶意,在双方利益不会因解除合同而造成明显失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解除合同 无权处分 第三人利益 善意取得 合同当事人 强制履行 继续履行 诉讼请求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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