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理论厘清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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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骏[1] 卢丹丹 

机构地区:[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1期17-22,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学传统理论认为,基于契约严守之自然法原理,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便产生法锁的效力。为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恪守诚实信用,违约方不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颇有争议的是,当违约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却拒绝解除合同而形成合同僵局时,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僵局并非法律概念,在构成要件的学理性表述上也未形成共识。有学者对审判实践中的常见情形进行归纳和描述,认为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从而导致双方僵持不下,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形。

关 键 词:解除合同 违约方 合同解除 合同成立 长期合同 自然法 履约能力 交易秩序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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