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已交代未并案处理的同种漏罪应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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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波[1] 

机构地区:[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1期36-3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办案机关对被告人实施的同种数罪未并案处理,待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对其先前已经交代的同种漏罪再次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应将同种漏罪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并限制加重,以避免出现司法机关“接力棒”式追究被告人同种数罪的情形。

关 键 词:原判刑罚 判处刑罚 数罪并罚 同种数罪 办案机关 同种漏罪 刑罚执行完毕 限制加重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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