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规避执行义务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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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慧钊 王培鑫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1期43-4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自身负有确定执行义务,而将其实际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款转入控制的他人账户,后用于炒股、购车、偿还信用卡欠款等个人用途,故意逃避执行义务的,应当认定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 键 词:情节严重 裁定罪 司法认定 独立法人地位 规避执行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 信用卡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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