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时的行使规则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福林 周敏 江河 

机构地区:[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1期76-7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票据作为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且未约定票据转让后原因债权消灭的,当票据到期未得到实际兑付时,保理人可以基于票据关系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保理合同主张权利。保理人行使权利顺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理人应当先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再行使原因债权或票据追索权。3.有追索权保理人在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时,可一并行使保理追索权。

关 键 词:票据关系 票据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 行使规则 原因债权 保理 追索权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