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违约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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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志鹏 王敏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1期80-8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海外利益司法保护问题研究》(课题编号ZGFYZDKT202316-03);最高人民法院2022-2023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我国法院适用条约解释规则的案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裁判要旨】国际多式联运货运代理在国内法视阈下通常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角色,其一为具有独立委托人资格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二为发货人的代理人,其三为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其四为提供其他与货物运输相关辅助服务的当事人。准确识别货运代理在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角色定位,是厘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合同约定和履约事实是识别货运代理角色定位的基本依据。

关 键 词:货运代理 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多式联运 角色定位 货物运输 违约责任 发货人 辅助服务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10[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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