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作为原告主体资格及虚假宣传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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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雅丽 陈泽宇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1期85-89,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业协会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结合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认定其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定商品名称,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承继关系的情况下,在特定商品名称前冠以“新”字作为被宣传的商品名称,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可认定该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关 键 词:直接利害关系 原告主体资格 行业协会 纠纷诉讼 行业标准 虚假宣传 不正当竞争 适格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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