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坡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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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语堂 张振玉(译) 

机构地区:[1]中国台湾

出  处:《台港文学选刊》2023年第6期143-151,共9页The Selected Works of Taiwan-Hongkong Literature

摘  要:第六章神、鬼、人,纵然苏东坡才华熠熠,在仕途上他仍须由低级而上升。在仁宗嘉祐六年(一〇六一),朝廷任命他为大理评事,签书凤翔府判官,有权连署奏折公文。在唐朝,因行地方分权之制,形成藩镇割据,国家颇蒙其害,最后酿成叛乱,陷国家于危亡,而藩镇大员每为皇亲国戚、朝廷诸王。宋代力矫其弊,采用中央集权,武力环驻于国都四周,并创行新制,对各省长官,严予考核节制,其任期通常为三年,因此时常轮调。

关 键 词:评事 苏东坡 藩镇割据 地方分权 凤翔府 

分 类 号:I20[文学—中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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