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刑事化的基础及其构造  

The Foundation and Structure of Criminalization of Monopoly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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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晨颖[1] Zhang Chenyi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3年第12期114-125,共12页crimin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9);《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与治理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1&ZD196);《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ZD1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垄断行为刑事化的争议直接关乎反垄断法的实践效果,同时也颇具理论挑战。惟有回归《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刑法》的基础法理才能辨明底层逻辑,实现法秩序的有机统一和体系化。反垄断法是社会本位法,保护竞争法益是增设垄断之类新罪的最核心理由。界定法益需要遵守与利益、与法、与人、与宪法相关联以及可被侵害性的五项原则,且应当符合刑法法益保护“不完整性”和“补充性”两项标准。在进一步区分行政违法和犯罪时,经过带有自然犯特征、行为的可复制性及危害程度两项测试可以证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构成行政犯罪,其他垄断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继而本文针对横向垄断协议罪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

关 键 词:反垄断 横向垄断协议 竞争法益 超个人法益 垄断犯罪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4.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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