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法益保护:技术悸论、功能回归与体系建构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 of Data Crime in Big Data Era:Technology Paradox,Function Regression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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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春玉[1] Zhao Chunyu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3年第5期22-36,共15页crimin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8BFX092)“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与中国体系化的法律应对研究”。

摘  要:大数据时代围绕数据处理而形成的数据犯罪,其法益应以数据为中心来建构,但这不意味着应直接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数据本身平移为法益内容。因为技术平移的方法实际上是将犯罪对象等同于法益,抽空了法益赖以存在的目的追求并使其丧失了本体论价值。数据犯罪的法益应立足于数据的本质属性,以数据所表征的信息为中心来建构,回归法益的价值反思和目的功能,实现对人的行为而非对技术本身的规制。其中,数据信息是数据犯罪法益的集合体,以数据信息为中心建构法益只是思维和方法的转变,而非法益本体的变革,其涉及的具体法益仍需回归至法益保护体系中予以明确,以动态的数据信息为出发点对数据犯罪的解释和立法作出调整,并对数据信息形成纵向和横向的完整保护体系。

关 键 词:数据犯罪 技术平移 法益功能 体系保护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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