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机制的基本问题  

The Content and Purpose of the Mechanism of Conne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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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晓雯 Wu Xiaowen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3年第9期143-158,共16页criminal law

基  金: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22年度校(院)级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基本问题”的结项成果。

摘  要:行刑衔接包括由“行到刑”、由“刑到行”等环节的衔接以及对各种衔接的监督。由“行到刑”的衔接旨在克服“以罚代刑”现象。“以罚代刑”并非指所有对构成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而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而仅指那些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但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科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允许代之以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都可能直接适用《刑法》第37条给予行政处罚。由“刑到行”的衔接旨在克服“以刑替罚”现象,为此,在行刑衔接工作方面,刑事追诉机关不能轻易先行介入,应当摒弃刑事绝对优先的观念与做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由行到刑的移送标准,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

关 键 词:行刑衔接 以罚代刑 以刑替罚 刑事绝对优先 移送标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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