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被害人释义学”和信息支配之本质  

The"Victim Dogmatics"and the Essence of Control through Information in the Crime of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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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桂生 Cai Guishe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3年第10期86-99,共14页criminal law

摘  要:在诈骗罪的认定上,“被害人释义学”以被害人过失充当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虽然有助于限缩处罚范围,但却存在刑事政策与刑法释义学上的双重缺陷。在刑事政策上,“被害人释义学”既使刑法的规范效力陷于不稳定的状态,又有悖于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立场。在刑法释义学上,它不符合诈骗罪“类型化的间接正犯”之学理结构,而且会造成罪刑失衡。这一观点的出现,乃是更改了“怀疑”的词义和压缩了被害人同意的适用范围所致。词义以及术语含义的改动,增加了公民对于刑事后果的预见难度和刑事不法认定的恣意。在维持被害人怀疑和被害人同意的既有认识框架的前提下,不存在“被害人释义学”的适用空间。诈骗罪以针对财产转移条件的信息支配为其本质特征。在默示诈骗、不作为诈骗以及价值判断等情形中,信息支配论皆有适用的空间。

关 键 词:诈骗罪 被害人释义学 间接正犯 财产转移 信息支配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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