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领域的宪法判断与刑法制度文明  

Constitutional Judgment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Criminal Law System Civ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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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光权 Zhou Guangquan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3年第2期5-19,共15页criminal law

摘  要:在我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合宪性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但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作出必要的宪法判断。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枪支、非法放贷、野生动物刑事保护的多个司法解释中,还进行了合宪性调适,使刑事司法活动更加符合具有宪法位阶的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的要求,也与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相契合,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宪法实施的担当。合宪性调适作为合宪性解释的特殊情形,是刑事领域宪法判断的新动向,属于中国式制度文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独特的宪法实践,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指引了在刑法领域进行宪法判断的方向。未来,应当继续按照合宪性调适的逻辑开展刑事司法活动,在制定或修订司法解释时重视宪法权利规范对刑法解释产生的限制作用;个案裁判应当基于宪法解释刑法,在具有多种解释可能时优先选择与宪法精神最为贴近的方案,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违宪疑虑时,司法人员应当尽量作出合宪的解释,使判决结论更加符合宪法精神,从而实现妥当的处罚,助推刑法制度文明。

关 键 词:宪法 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调适 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制度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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