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益”命题下虚拟财产犯罪的归责路径重构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Imputation Path for Crimes against Virtual Property under the Proposition of"Data Security as the Leg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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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阎二鹏[1] Yan Erpeng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3年第3期119-132,共14页crimin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型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法理论的突破与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019FBX06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当下围绕虚拟财产犯罪形成的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认定路径,在前提认知上缺失了对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考量,进而造成对数据的形式化认识误区;既有关于“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技术属性解读,无法证成狭义数据犯罪的立法价值,亦无法与传统法益相区分,需要在规范意义上重塑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虚拟财产借助“财产性利益”的抽象表达已成为杂数据与财产的高度含混的范畴,应根据数据体现的利益属性进行类型化限缩解释;围绕典型的虚拟财产犯罪,应在承认数据安全法益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厘清其罪数形态,摒弃竞合论的主张,同时,在财产犯罪内部证成“转移占有”的行为要素。

关 键 词:虚拟财产数据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财产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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