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家审计法制变迁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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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耘通[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会文摘)》2023年第3期107-109,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DIGEST

摘  要:一、越南国家审计法制的主要改进(一)充分理顺审计管理体制自1994年开始,越南国家审计首次确立隶属政府、“行政型”管理体制。2005年《旧法》第14条明确:“国家审计是由国会设立的专门从事国家财务审查、独立运行并仅遵守法律的专业机构。”越南国家审计自此转变为“立法型”管理体制。但由于路径依赖,《I旧法》第15条明确国家审计的任务之一是“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在实施之前向国会和政府报告”,第17条“国家审计长是国家审计负责人,在法律、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指导下,负责国家审计的组织和运作。”

关 键 词:立法型 法制变迁 路径依赖 管理体制 审计 财务审查 常务委员会 第14条 

分 类 号:D922.2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39.4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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