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年检不能“一听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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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建军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24年第5期67-67,共1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首开年检先河。此后,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年度环境报告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列入监督工作计划,逐步实现从年度首次听取审议到形成制度化安排。环境报告年年听,年年审,难免产生“监督疲劳”,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监督乏力问题。环保年检函待创新制度设计,增强监督刚性。

关 键 词:监督工作计划 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目标 县级以上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 工作要点 新环保法 监督乏力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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