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手段”要件  

On the Factors of"Improper Means"that Affect Trademark to Some Ex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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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4期47-52,共6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为了制止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的“不正当手段”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由此产生了以下疑问:“不正当手段”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以“正当手段”抢注他人的未注册商标为何无须禁止?是否有必要修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关 键 词:未注册商标 在先权利 不正当手段 《商标法》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商标注册 抢注 抢先注册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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