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商标权利行使的特殊性探析  

Analysis of the Uniqueness of Exercising Shared Trademark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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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佟燕燕 

机构地区:[1]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4期61-64,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关于共有商标,《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共有商标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权的一般规定,但共有商标权利行使有其特殊性。笔者将从共有商标的转让、许可、行政确权和民事维权等方面,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分析共有商标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关 键 词:权利行使 商标专用权 《民法典》 共同享有 行政确权 无形资产 司法判例 《商标法》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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