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合信托+有限合伙”方式对自贸港公司折价增资的税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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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柏高原[1,2] 汤杰 戎晨 

机构地区:[1]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2]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3]京都律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4年第10期51-54,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外部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折价增资且原始股东放弃同比例增资的情况下,原始股东的持股比例将会降低,折价增资具有可税性,通过“集合信托+有限合伙”方式增资的,应认可合伙企业与信托的税收待遇。在公司已经满足自贸港实质性运营标准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是否依然满足实质性运营标准,现行税制规定不明,有必要加以完善。本文以A公司为例,从法税和法理的角度分析得出,折价增资中股东权益发生了事实变化,并提出信托关系和合伙企业持股不产生纳税义务应予认可、应关注信托当事人安排及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标准应考虑区分控股性公司与经营性公司三点建议。

关 键 词:海南自贸港 折价增资 集合信托 有限合伙企业 实质性经营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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