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2]青岛城市学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26-36,42,共1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范围过于狭隘,让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产生了冲突,也有损司法裁判的稳定性。鉴于我国立法现状与法律传统,司法路径难以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立法机关需要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适当拓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在法理上,直接扩张兜底条款的范围,并非没有正当性基础。人格权理论虽然反对随意扩张合理使用范围,但这一理论哲学基础遭遇危机——主体性哲学陷入困顿,浪漫主义衰落,传统诠释学为哲学诠释学替代。因此,人格权理论本身就存在问题。基于人格权理论而质疑立法路径正当性的意见,自然也就力度不足。与人格权理论不同的是,激励理论与市场失灵理论可以为“立法路径具备正当性”提供理论证成。而对激励理论与市场失灵理论本身的潜在质疑,也可以基于现代哲学予以回应。因此,立法机关应当扩张兜底条款范围,将其直接规定为“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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