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布破产后能否再和解或者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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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跃龙 

机构地区:[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41-42,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案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咨询类别:商事审判问题编号:D2024012200009咨询内容:企业宣布破产后能否再和解或者重整答疑意见:一、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系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制度破产清算是指对于发生破产原因并缺乏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依法变价后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清理,且致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关 键 词:民事主体资格 破产清算 商事审判 债权债务关系 破产原因 债务人 案由 破产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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