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中以虚假的、不可履行的合同骗取他人钱财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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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雪颖 

机构地区:[1]驻马店中院刑二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52-56,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本身是虚假的、不可履行的,合同在诈骗行为中只发挥幌子的作用,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畴,不能评价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虚假的、不可履行的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

关 键 词:合同诈骗罪 诈骗行为 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 裁判要旨 诈骗类犯罪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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