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无宅基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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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敬涛 

机构地区:[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1期35-35,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案由:离婚纠纷.咨询类别:民事审判.问题编号:C2023080100166.咨询内容:婚姻案件中,争议财产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无宅基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处理为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村委会同意,通过向村民支付一定费用,取得该村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成房屋,但无宅基地使用证,也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离婚,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关 键 词:离婚纠纷 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事审判 共同财产分割 房产证 宅基地使用 案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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