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赚外快”亦为车辆预定使用性质之改变——从一则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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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偶见 

机构地区:[1]江苏省保险学会

出  处:《上海保险》2024年第2期61-64,共4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案情概述宋某为某医院医生,其轻型封闭货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年1月某日,宋某驾驶该货车沿东来大街行驶时与王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遗属将宋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92056.60元。保险公司辩称,宋某驾驶车辆在登记和投保时的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货车,但是该车曾从事营运,故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不予承担。

关 键 词:交警队 第三者责任保险 次要责任 电动自行车 保险公司 商业险 投保 营运货车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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