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罚金”的正当性分析和完善路径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铁良 王子瑞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执行局 [2]郑州大学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2期30-35,共6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实践中存在犯罪分子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理后却违背承诺,不履行罚金刑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预交罚金”的做法应运而生。但以“预交罚金”为条件认定“认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饱受争议。“预交罚金”性质实为罚金保证金,系对罚金这一弱势公债权提供的金钱担保。罚金保证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意图,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符合“认罚”的内在要求,是“认罚”的应有之义,并非“以钱买刑”。实践中应统一改用“罚金保证金”的称谓,明确罚金保证金的性质。将交纳罚金保证金的法律后果明确化,强调交纳罚金保证金作为认罚考量因素具有后置性、从属性。探索差异化的执行方式:对经济型犯罪,应当谨慎认定客观上存在无法交纳罚金保证金的原因;对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罚金,推定任何人均具有履行能力。加强执源治理,鼓励审判法官督促交纳罚金保证金,正式判决生效后,由人民法院来对罚金保证金进行“多退少补”

关 键 词:预交罚金 罚金保证金 罚金刑执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执源治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