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虚拟币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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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唯林 冯卫亚 

机构地区:[1]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2期36-37,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案由: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咨询类别:刑事审判。问题编号:B2023091300139。咨询内容:被告人将被害人TP钱包账户中的1万余个泰达币转入自己的TP钱包,并以70余万价格出售给他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是盗窃罪?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为《2017年公告》)后,虚拟货币已经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是否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更为恰当?

关 键 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事审判 刑法意义 虚拟货币 财产属性 七部委 盗窃罪 案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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