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减资的认定与债权人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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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季 关杨 

机构地区:[1]郑州中院 [2]郑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2期55-59,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未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构成瑕疵减资。公司股东在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就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承诺有效,人民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判令公司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务 公司减资 抽逃出资 清偿债务 债权人 工商变更登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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