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视域下保障性住房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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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昳萱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上海房地》2024年第6期50-56,共7页Shanghai Real Estat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劳动法规范的跨法人适用之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YJC820067)。

摘  要:保障性住房行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协议,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目的是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能,具有强行政性、弱协议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先确定涉案协议的性质,随后对案件区分缔约之诉、效力之诉和履行之诉进行审查,审查逻辑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合约性的次序。但现有审查模式机械套用普通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思路,在相对人主体资格审查、协议效力以及行政机关相关行政行为的审查中均未能体现保障性住房行政协议的特性。因此,建议以“保障性”为认定保障性住房行政协议的核心特征,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且通过细化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规则,实现对二者利益的维护,实现共同富裕。

关 键 词:保障性住房 行政协议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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