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性  

The Alienability of the Right to Claim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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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偲炜 邵海[2] XU Siwei;SHAO Hai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168-177,共10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现有立法明文规定了债权原则上可让与及其例外情形,但是,由于《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缺失,只能以“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为名规定债权转让,这样的立法安排本身就面临体系解释困境。对于请求权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让与,则出现了立法空白。其原因可能在于,立法者认为债权与请求权是可以互换的概念,两者并无实质区别,法律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可以自动适用。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普通债权存在较多相似之处,都表现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再加上普遍存在的认知分歧,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为了澄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让与,既需要对请求权与债权的概念进行深入辨析,又需要考察是否可让与的法律基础及不同立法选择的利弊。在立法中肯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性,并不会带来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混乱,同时,也需要规定不可让与的例外情形,以达到立法体系与法律适用的规范和统一。

关 键 词:人身损害 赔偿请求权 债权 让与性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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