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亲属债权清偿中“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兼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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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德厚 欧平 洪泉寿 

机构地区:[1]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1158 [2]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昆山215300 [3]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1331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69-76,共8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国内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创设了个人破产制度,该项创新性立法补充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空白,对于个人破产程序中如何清偿债务人的亲属债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89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债务人亲属债权清偿序位适用自动居次规则。由于其不能涵盖亲属债权的多样性,与立法规制目标仍存在一定的偏差,也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相兼容。事实上,由于债务人亲属兼具“经济人”与“伦理人”的双重属性,对此,可以借鉴企业破产领域的“衡平居次”原则调整亲属债权的清偿,即以债权发生时的家庭成员为衡平对象,通过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确保亲属债权的真实性,并判断债务人亲属是否利用近亲优势获得债权或取得溢出利益,以同质同权与差别有序规则来清偿亲属债权,同时以债务人-债权人-法院三方参与的破产公开程序确保债务人亲属债权清偿公平正当,进而以此有效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重生价值。

关 键 词:个人破产制度 亲属债权清偿序位 自动居次规则 衡平居次原则 破产公开程序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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