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信义义务  

Fiduciary Obligation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Provide Investment Advisory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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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柏高原 汤杰 戎晨 

机构地区:[1]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京都律师事务所 [3]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银行家》2024年第5期132-137,共6页The Chinese Banker

摘  要: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创新,金融机构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争议类型也不断变化。金融机构为普通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双方在金融信息、经验、知识等方面不对称,如果僵硬地遵从“契约自由”,普通投资者难以就合同条款实现“自由协商”,其合法权益或难以保障。为此,对金融机构赋以信义义务应作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内容,并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审判中予以落实,实现金融协同治理。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金融信息 金融监管 协同治理 金融市场 顾问服务 普通投资者 契约自由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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